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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告

关于对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试行“绿色通道”的通知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7-05    点击次数:4477 【打印】 【收藏】

焦职改办〔2018]4号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住建局及相关企业:

为了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发展和振兴,切实为企业选人用人做好评价工作,根据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决定对建设工程中级职称评审试行“绿色通道”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注册的建设工程类企业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技术的技能人才以及取得相关注册类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受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的局限,均可自主申报。

建设工程中级职称评定实行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办法。评审主要看参评人员资格、业绩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真实有效;答辩主要考察参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是否具备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拥护*的路线、方针和*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

5、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6、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符合相关规定。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

(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4)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5)高中及以下毕业须年满35周岁且至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

(6)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7)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8)拥有工程技术二级以上注册类执业资格和注册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其中二级执业资格须注册满一年。

三、评审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监理),或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通过行*主管部门批准、验收。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中型以上市*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经市(厅)以上行*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成果或招标文件的编制,或撰写本专(部)级工法一篇以上(前三名),经市以上行*主管部门。

(五)参加编制市(厅)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标准图集,或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式公布实施。

(六)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七)获得市(厅)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八)获得市(厅)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九)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十)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荣誉称号。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一项以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且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工程类硕士研究生、取得工程技术一级注册类执业资格和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及取得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科技成果奖或河南省技术能手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上述学历、专业工作年限限制,直接参加答辩。

已经取得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转评建设工程类其它专业工程师,须提供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取得的相关业绩,并在答辩中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四。

四、附则

1、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与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一条业绩,不能重复使用。

2、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

3、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注明的人员名单为准。

4、各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完成人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

“验收”、“鉴定”、“评审”、“审批”,须提交相应文件。装修装饰工程需提供施工合同、业主验收合格证明、工程款拨付凭证。

5、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或公告的“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准。

6、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以建设部文件(建市函[2004]56号及建市[2004]85号)规定的为准。

7、有数量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凡是出现以“市级以上”表述的均指省辖市。

8、答辩成绩须为合格。

9、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策执行。

 

201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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